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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5-01-21
  1. 依據: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佈之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2. 目的:響應政府推動建立志願服務制度,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精神,結合社會熱心公益人士,積極參與戶政服務,達成簡政便民之效。
  3. 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
    1. 凡年滿二十歲,男女不拘,對戶政業務有興趣,具有責任感及服務熱忱者均得報名參加。
    2. 本所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採不定期招募方式,遇有特殊需求、志工離職,始得辦理招募。
    3. 欲報名加入本所志願服務隊者,需填寫報名表乙份並接受面談,如接獲錄用通知者,於1週內繳交照片二張。
  4. 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所志工一律參加下列教育訓練:
    1. 基礎訓練。
    2. 特殊訓練。
    3. 本所舉辦之戶政業務教育訓練。
  5. 志願服務人員之組織及管理:
    1. 本所志工置隊長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所全體志工投票選舉,得連選連任,隊長負責志工聯繫事宜,領導隊員參與志願服務相關活動等工作;另置副隊長一人由隊長指定之,協助隊長推動隊務。
    2. 本所設志工承辦人1人,負責志工業務,志工督導1人,由行政課長擔任;志工承辦人負責志工業務之推動、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及志工服務時數之登錄等工作。
  6. 志願服務人員服務時間及服務項目:
    1. (一)服務時間:
      1. 每次服勤除特殊情事外以3小時為原則,每次服勤應於簽到簿上簽名,服務時段如下:上午8:30至11:30;下午14時至17時。
      2. 依排班表輪值,如不克服勤應自行或由隊長協調換班或代班。
    2. (二)服務項目:
      1. 指導民眾使用自動號碼機,抽取號碼牌。
      2. 主動引導民眾至各櫃台洽辦各項登記。
      3. 協助老人或行動不便者洽公。
      4. 協助發給改名申請書、同意書及相關戶政法令須知。
      5. 協助維護民眾等候區及兒童遊憩區環境整潔。
      6. 業務繁忙時,安撫民眾等候情緒。
      7. 協助整理書報雜誌區及文宣資料區環境整齊。
      8. 協助政令宣導代發文宣等資料。
      9. 協助補齊申請書之缺漏。
      10. 其他臨時協助事項。
  7. 志願服務人員之運用:
    1. 由本所行政課統籌運用管理。
    2. 服勤時一律穿著本所志工服務背心,並配戴志工識別證。
    3.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本人自行保管,志願服務時數每半年由志工承辦人統一登錄服勤時數,除有特殊需要,不受理個別登錄。
  8. 志願服務人員之輔導:新進志工由志工承辦人指派資深志工輔導其工作任務。
  9. 志願服務人員福利及權利:
    1. 每位志工由本所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2. 每位志工均得參與本所舉辦之志工教育訓練、座談會、研習會。/li>
  10. 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
    1. 每半年由志工承辦人辦理志工考核,年度服務績效優良者,簽請主任表揚。
    2. 不遵守本所規定、服務績效欠佳之志工得簽請主任辭退之。
    3. 每年戶政日陳報市府及內政部表揚績優志工,以資鼓勵。
  11. 經費:本所每年應編列志工保險費、膳食補助費、交通費等經費。
  12. 本計畫陳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