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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6-18
  1. 申請資格:
    1. 設立在本市之(全國性或地區性)非營利團體
    2. 設籍本市之藝文工作者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個人或團體
  2. 申請流程:
    1. 本項申請免費。
    2. 每次展覽時間以四個月為限。
    3. 請填妥申請表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達本所彙辦。
    4. 傳真號碼:(03)3873496

    電子郵件地址:tchrb@mail.tycg.gov.tw

    收件者: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3. 展出品之安排與處理標準:
    為提供公平的展出機會及展現多元文化風貌與藝術之美,展出品之選擇與安排以以下原則處理之:
    1. 展出作品以風格與性質未與已展出之作品同質者為優先;
    2. 為期展出品之申請人能含括本市13區之個人及團體,故申請者有多數時,以屬未參加展出之區者為優先。
  4. 風險之分擔:
    1. 本所負責展出作品保險事宜及於展覽會場加裝監視器。
    2. 展出品於展覽期間遺失者,由提出申請之社團組織或個人與保險公司處理賠償事宜。
  5. 其他:
    為對配合與協助展出之團體或個人表示誠摯謝意,於展覽結束後本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