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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蒐集個資應有告知及保護之義務

  • 發布單位: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9月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93號函辦理。
二、鑑於非公務機關所持有之個人資料(以下簡稱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避免外洩之個資遭不法集團不當使用,請在蒐集或處理個資時遵守「告知義務」以及「個資保護」。

告知義務
個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