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情事改名,一生以3次為限,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且改名記事將永久登載於戶籍資料,改名前請謹慎考量,避免無次數可改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