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相關案例,該等案例亦均載於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查詢網站: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