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宣導〉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發布單位:
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發布日期:
107-07-16
提供單位:
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1、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
2、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最後更新日期:107-07-17
瀏覽人次:92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