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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以免造成健保費追繳等爭議,遵循相關法令,維護自己權益!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發布日期:105-08-16
  • 提供單位:民政局

邇來迭有民眾出境滿2年漏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致遭追繳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為避免爭議產生,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本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請切實辦理以維權益。

旨揭相關規定如下: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分別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依上揭戶籍法規定,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即應由適格申請人(當事人或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當事人最知悉其入出境日期,依法應自行、委託他人或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次按戶籍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其立法意旨係適格申請人不為遷出登記者,為正確戶籍資料,復有該規定。
惟辦理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期係以辦理當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日期,爰尚無法回溯至當事人出境滿2年之日期。
因健保關涉個人權利或義務事項,若有需要請盡速洽詢各主管機關妥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