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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並正確戶籍資料

  • 發布單位: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實際上無居住事實而虛報遷徙者,經戶政事務所發現,除依法將當事人戶籍撤銷至原遷出地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人籍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