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及「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一、依據內政部112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5322號函辦理。二、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及「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自112年6月19日起開放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