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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請注意,自104年9月1日起請領戶籍謄本大變革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及停止適用96.10.15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適用。
此次修正係將原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縮小利害關係人範圍僅限當事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第5款則限定寄居人口不在利害關係人之列

修正後之規定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停止適用之96.10.15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其內容略為「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除共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
修正之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又96.10.15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亦自前述處理原則修正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20160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