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8-07-26
  1. 前言:
    志工是指依其自由意願與興趣和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而不求私人財力與報酬的一種社會理念與行動。參與志願服務和擔任志工,是在於追求自我的實現,以及在利他、慈悲精神等使命的感召下,追求靈性需求的實踐。
  2. 宗旨:
    為追求助人為樂、服務為榮,結合社會資源與民間力量,藉以提升戶政業務品質,共同創造一個優質的戶政新天地,本所竭誠歡迎您的加入。
  3. 招募對象:
    1. 年滿二十歲以上熱心於服務工作,並能撥冗時間至本所服務之社會人士。
    2. 品德操守良好,具有耐心、服務熱忱,身心健康能勝任者。
    3. 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上班時間〈半天〉參加服務而不支領薪水者。
  4. 服務地點:
    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181號4樓。
  5. 服務內容:
    1. 走動式服務〈含簡易法規提供說明〉:以主動服務替代被動諮詢,在不斷的巡迴民眾休息區與櫃台間,主動發現民眾欲待瞭解之事項,並在第一時間為民眾提供最及時最佳的服務。
    2. 代發文宣資料、協助宣導法令、政策。
    3. 提供簡易諮詢服務。
    4. 協助身心障礙者、老弱服務。
    5. 主動奉茶服務:平時主動關懷民眾,以客為尊,視需要提供茶水,小小舉動表現出戶政濃厚人情味。
    6. 其他服務:含免費大溪區區內電話提供、老花眼鏡及愛心傘借用、區內各機關道路指引、遺留物招領、代叫計程車、代填書表等。
  6.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時至17時。
  7. 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加本所辦理之各項訓練,不得無故缺席:
    1. 職前知能訓練:凡新進志工需接受職前知能訓練。
    2. 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法令研習、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8. 志工出勤規定:
    1. 志工服勤時,應穿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2. 服勤時應填寫簽到簿和志工服務日誌。
  9. 志工福利:
    1. 出勤時得酌支膳食費。
    2. 得參加本所各項聯誼、社團活動。
  10.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11. 志工獎勵:
    推薦參加桃園市政府或內政部獎勵戶政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之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