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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 發布單位: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故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