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聽到「認領」、 「收養」、「認養」以及「領養」時,是不是都傻傻分不清楚呢?
沒關係,下方的簡易圖文說明可以幫助您了解這四種名詞的差異
實際上,在民法用語上只有「認領」 以及「收養」 這兩個專用名詞:
• 認領:
係認領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認領人為被認領人之生父,兩者之間本有血緣關係,只因生父與生母未有婚姻關係,故須由生父認領,經認領後即與婚生子女同。
• 收養:
係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兩者之間本無血緣關係,經收養後始創設擬制血親,即是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
記得下次到戶政登記時要說對喔!相關法令或申辦須知請參考民法以及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的戶政業務申辦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