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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戶政業務時重要事項須知

  • 發布單位: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9-03
  • 提供單位:民政局

※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政業務時(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應事先寫好委託書,並且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交由受委託人代辦(國外作成之委託書須經驗證)。

※結婚、離婚登記當事人及證人均必須親自簽名。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委託辦理。

切勿因便宜行事代為簽名或印章,以免因小失大,觸犯相關法令。 /001/Upload/161/relpic/15555/1352352/465864a1-e827-43ac-9329-7b131b22fd00.jpg


※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