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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08-02-27
  • 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設籍桃園市市民)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30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107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於108年2月22日寄發合格證書,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108年3月22日前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於108年4月22日前依據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含准考證、合格證書影本、領據暨切結書等)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該局將核發禮券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轉發予申請人,惟前揭獎勵措施不得重複申請。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份。